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执1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金桥路南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96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9)豫1403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19日、6月23日、7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10月26日、11月11日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股权。 2020年7月3日,本院到商丘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情况,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2020年6月30日通过系统委托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金科世界城二区1楼2-803(产权证号:济南201902175**)房产一套予以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R×××*****牌小型轿车予以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通过网络对***名下存款8016元予以划拨,缴纳部分执行费。 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2020年11月21日与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委托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委托代理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97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3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关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嘉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