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787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做出(2019)豫1403民初78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东侧198号土地(面积16746.95平方米。证号:商国用2012第144号)一块。现申请人申请变更担保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保全措施委托函委托我院代为变更保全。担保人***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侧宇航路北侧上海都市花园15号楼2-504房产(证号:豫2016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0490号,面积:156.77平方米)为上述变更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侧宇航路北侧上海都市花园15号楼2-504房产(证号:豫2016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0490号,面积:156.77平方米)一处;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东侧198号土地(面积16746.95平方米。证号:商国用2012第144号)一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