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7877号
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东侧198号土地(面积16746.95平方米。证号:商国用2012第144号)提供该申请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东侧198号土地(面积16746.95平方米。证号:商国用2012第144号)一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