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5941号
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河南省火车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