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昕锦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阳昕锦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1380号
原告:***,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48号。
被告:庆阳昕锦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池县白瓜子公司院内
法定代理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徐背台行政村徐背台自然村026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粉诉被告庆阳昕锦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庆阳昕锦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动给付代其垫支购买车辆保险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元,退付原告***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