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广顺环保工程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61号
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广顺环保工程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顺环保工程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星龙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