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盛隆弘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3611号
原告:北京***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0-056。
法定代表人:杨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小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