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301号
原告: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城海鹰路9号金汤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高东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在审理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