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励鹏,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东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成,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冯荣华
人民陪审员 梅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