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水道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23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水道锋支付赔偿款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8元(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7元,执行费810元。合计82385元。但被执行人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红嘉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8238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