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
被告:广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四层1420号。
法定代表人:陆青芳。
被告:覃冠凇,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覃冠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元(原告已预交87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凤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秀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