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2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内(707厂)(5-4)**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9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梁金前
审判员  何燕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