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64698X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5-4】2号楼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疑难复杂,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程加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浩荣、周为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程加干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