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九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64698X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顾小平于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所欠***工资30000元,如其逾期未足额给付,则***有权按33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给付的款项);二、担保人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N×××××、京N×××××,***名下京Q×××××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申请执行悬赏保险和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