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289号
申请人: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兴卫村89号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339425。
法定代表人:山卫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市银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与北京路交汇处东2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9714715。
法定代表人:迟名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市银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昭阳支行账号37×××63、日照银行银海支行账号37×××07内存款共计3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市银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昭阳支行账号37×××63、日照银行银海支行账号37×××07内存款共计35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