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银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财保196号

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银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与北京路交汇处东2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9714715M。

法定代表人:迟名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63187459。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担保。2020年11月2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提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让、赠予、抵押、租赁、毁损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银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心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邹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