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农民,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安里南昌路以南、天津路以西和居3幢3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开,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工程款24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0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08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及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开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现在在我院涉案较多,且均未执行到位。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0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广奎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