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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农机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5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共计570000元,限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370000元。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当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账号,冻结期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治国 审判员  **学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