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农机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5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共计570000元,限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370000元。申请执行人****电力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当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账号,冻结期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治国
审判员 **学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