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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永昌县辰阳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445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永昌县辰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安里南昌路以南,天津路以西和居****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与被告永昌县辰阳热力有限公司、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  菊  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