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与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