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1495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大治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硕洲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记员 张 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