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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 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 被执行人: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静宁县水利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79800元、案件受理费7889元及执行费709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