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8号。
负责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城关镇东街(供销社办公二楼)。
投资人:***,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雅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岔路口(正安蔬菜批发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与其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