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江镇金聚路388号。
被执行人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夹道1号西院报国寺接待所017室。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确认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丰诉前调字第8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3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