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夹道1号西院报国寺招待所01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与北京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