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2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强。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