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52078U。
法定代表人孔学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昌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3182565R。
法定代表人顾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克宝,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8元,退还上诉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谭茶芬
审 判 员 龙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娴娴
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