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复65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孙艺玲,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孙艺玲之母),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冰,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辉,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复议申请人孙艺玲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2019)沪0106执2487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故撤回追加孙艺玲为前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孙艺玲称,基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故其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孙艺玲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异议申请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
二、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三、准许复议申请人孙艺玲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吴 俊
审判员 杨喆明
审判员 朱志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乐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