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之父),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相关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兆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化众

书记员何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