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之父),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相关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兆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化众
书记员何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