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7民初9913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U34D7L。
经营者:***。
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A座706-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43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胜万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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