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7123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厦岗码头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15442836。
法定代表人:莫海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沃彬,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建设路16号树熙大厦13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8HD22。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
被告:郭文杰,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A座706-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62435N。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杰、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2.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4元,合计1256.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申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