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A座706-713。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静福路25号金茂翰林院五号楼8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建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资金返还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求是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退还超支的工程款,是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工程结算争议,该建设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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