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肇港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财保295号 申请人:肇庆市肇港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经营场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九号震海商务大厦12层01号自编号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达圆庭A座706-7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106号11栋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元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9栋20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肇庆市肇港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元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肇庆市肇港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元穗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为114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元穗粮食储备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元穗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14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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