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309民初6030号
原告:湖北博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博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博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