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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25民初1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
负责人:郑日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男,该行职员。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皇敬,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皇敬,总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大田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大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到庭参加诉讼,***、***、金城公司、成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大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邮储大田支行与***、***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标的3700000元);2.***、***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433534.10元及利息26494.81元(计至2018年1月5日),合计3460028.91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6日起至贷款正式结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邮储大田支行有权就***,***提供的位于大田县(房产证号为:田房权证字第××号)和桥山路47号(房产证号为:田房证字第××号)以及成功公司所有的位于大田县(房产证号为:田房权证字第××、20××89号)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金城公司对***,***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邮储大田支行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401924.26元,并支付从2018年02月08日起至贷款正式结算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邮储大田支行与***、***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370万元,借款期限10年,***、***以其共有的位于大田县和桥山路4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邮储大田支行与成功公司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成功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5日,成功公司向邮储大田支行出具企业保证函,承诺对***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邮储大田支行依约向***发放了贷款370万元。截至2018年2月7日,***、***累计拖欠借款本金3401924.26元。
***、***、金城公司、成功公司均未作答辩。
邮储大田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放款单、还款账户明细、结清试算清单、房屋他项权证、企业保证函等予以证实。***、***、金城公司、成功公司未予质证。对邮储大田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邮储大田支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5日,金城公司向邮储大田支行出具《企业保证函》,承诺为***向邮储大田支行申请贷款3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该笔借款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3月30日,甲方受信人***(甲方)与授信人邮储大田支行(乙方)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9617500元,有效期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同日,借款人***(甲方)与邮储大田支行(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370万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2.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6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乙方将贷款发放至甲方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3.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使用;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5.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在支用单中约定;结息日以支用单约定为准;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利息,乙方有权按约定、该笔贷款对应的结息方式和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但对于已发生减值的不良贷款,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7.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对已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8.甲方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9.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清偿,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贷款人损失的,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等。
同日,抵押人***及共有人***(甲方)与抵押权人邮储大田支行(乙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甲方为确保与乙方于同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以位于大田县和桥山路47号的房产提供金额为65313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2028年3月30日;2.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甲方对利息、罚息、复利的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等内容。同日,抵押人成功公司(甲方)与抵押权人邮储大田支行(乙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甲方为确保***、***与乙方于同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以田房权证字第××号和田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提供金额为30862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2028年3月30日;2.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甲方对利息、罚息、复利的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等内容
2016年3月30日,***、成功公司与邮储大田支行分别到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3月31日,***先后向邮储大田支行二次提交《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申请支用金额30万元、340万元。同日,邮储大田支行向***发放贷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7.8375%,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邮储大田支行向***发放贷款340万元,约定:年利率8.075%,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还款方式为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上述二笔发放后,***逾期多次,结欠借款本金3401924.26元(计至2018年2月7日)。
本院认为,邮储大田支行与***、***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成功公司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及金城公司出具的《企业保证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邮储大田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至此本案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邮储大田支行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成功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邮储大田支行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金城公司为***、***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邮储大田支行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成功公司、金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3599984Q216034863659);
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01924.26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有权就***名下的位于大田县(房产证号为:田房权证字第××号)和大田县均溪镇桥山路47号(房产证号为:田房权证字第××号)及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田县(房产证号为:田房权证字第××、田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琪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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