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25民初20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
主要负责人:郑日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男,该行职员。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皇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老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皇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下简称大田邮储)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成功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田邮储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田邮储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成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