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8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三合村一组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前进镇丁口村丁西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之,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圩丰镇支沟村6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灌南县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鹏程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江苏省灌南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灌南县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江苏省灌南县公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闫 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