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496号
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1888号高星(钢铁)物流园44栋114。
法定代表人:谭德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嶷帆,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杨元组276号。
法定代表人:谭超。
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湖南德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黎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