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835号
申请人:深圳市菲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38号1栋5座3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KEFY19。
法定代表人:谢菲菲。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高塘坪村杨元组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8013498J。
法定代表人:谭超。
被申请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华谊兄弟文化城1栋综合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053980583E。
法定代表人:粟进军。
申请人深圳市菲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190.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菲鸿建材有限公司对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并无合同关系,故申请人对其诉前保全申请无法律依据。根据(2022)湘0121财保112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948190.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