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446号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组2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2.06元,减半收取1391.03元,由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