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304号
原告:湖南捷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大道与坪田路交汇处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801-C4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组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捷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捷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捷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8.54元,减半收取742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捷仁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