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望民初字第02060-1号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4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茂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华菱新城地标17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天茂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7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48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智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