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钜商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6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钜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钜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商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茂公司以与钜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天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上诉人湖南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