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64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路18号第7栋1层2层A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0733H。
法定代表人: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案[2019]269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359.08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359.08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85.3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案[2019]26970号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6499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