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路18号第7栋1层、2层A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0733H。
法定代表人:顿孟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1656.26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21881.1元。其中,执行款21656.26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224.84元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23821.89元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该笔款项已退回至被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14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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