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981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滑县。
被告: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四间房乡九间房村,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