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982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四间房乡九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河南花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