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455号
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白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祖财,总经理。
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辉述,公司监事。
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武汉市丰达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