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9278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彩梦,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聂世平,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吴国保,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晓红,湖北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宇琦,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杨胜利,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07895625。
法定代表人:林辉述。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