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2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6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07895625。
法定代表人:林辉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开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亮